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305000088-260202
依照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台灣證交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規定,上市(或上櫃)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自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滿3年後,先取得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核發符合上市(或上櫃)標準的同意函,才能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在股票市場從事交易。
舉例言之,倘有1家外資企業想參與國內1家上市公司的私募有價證券,不論以策略投資人或財務投資人的身分匯入大筆資金參與私募的現金增資,由於私募股價可以較市價打八折計價,策略投資人的價格還可以再便宜,所以要遵守「3年閉鎖期」的規定,才能在股票市場公開交易。
問題在於「3年閉鎖期滿」,外資股東的私募股票能否在公開市場交易,還是未知之數,必須取得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同意後,才能補辦公開發行;換言之,外資參與私募股票時,無法確定繳款的股票將來能否上市交易,而同樣是投資人,閉鎖3年期滿還不能取得一般普通股股東相同交易的權利,這樣的不可預期性及權利的不對等,會讓外資乾脆直接到公開市場買股票,或者外資拒絕參與私募認購,讓私募有價證券的制度形同虛設!
部分外資投資人參與國內上市公司私募有價證券之前,為了確認私募股票可以在公開市場買賣,特別函請證交所釋疑,證交所則以閉鎖3年期滿後,會依照台灣證交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規則第12-1的規定審查,綜合考量該公司的稅前淨利、財報會計師的簽證、董監事的持股、私募計畫的執行及合理效應等因素判斷,證交所以原則性法條規定回復,外資沒有得到確定答案,自然就放棄私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