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 https://www2.deloitte.com/content/dam/Deloitte/tw/Documents/audit/IFRS/tw-A107.pdf

=>「股利」主要有「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兩種,而股利分配來源包括盈餘、法定盈餘 公積及資本公積三種。這三種來源都得以股票或現金的形式發給股東。

=> 第三種:用資本公積分配股票或現金股利。以資本公積分配股利的前提也是必須在公司無 虧損的時候,若有虧損,應先彌補虧損後,才可以分配。

=> 至於資本公積分配股利,僅限於發行股票超過面額所產生的股本溢額,或受領贈與所得的 全部或一部分,按股東原來持有股份比例發給股票或現金。 

=> 以發行新股方式進行「企業合併」,發行新股價格超過股票面額產生的合併溢價,性質和 上面所說的股本溢價性質相同,所以可以作為發給股票或現金股利之用。 母公司出售持有子公司的部分股權而產生的資本公積,而母公司仍有控制力(如原持股 90%,現金出售 5%後,餘 85%仍保有控制力),這部分的出售屬於「實際取得或處分」 投資,所產生股權價格與帳面價值的差額,也可作為發給股票或現金股利之用。

所以其實就是真的有cash flow的才可以拿來發股利

 

出處 https://rich01.com/what-is-additional-paid-in-capital/

這幾種都會放在資本公積的項目裡:

  1. 股本溢價
  2. 資產重估價值
  3. 處分固定資產收益
  4. 公司合併利益
  5. 受領捐贈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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